11月12日讯,10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金罚决字〔2024〕19号),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罚单显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包括:1. 兴业银行福州华林支行置换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 2. 兴业银行福州湖前支行项目融资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 3. 兴业银行平潭分行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 4. 兴业银行福州分行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5. 兴业银行福州福兴支行、鼓楼支行、五一支行、工业路支行个人经营性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 6. 兴业银行福州工业路支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 7. 兴业银行福州台江支行个人经营性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
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 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合计处以295万元罚款。其中,福州分行被罚30万元,下辖分支机构被罚265万元; 2. 对汪东宇(时任兴业银行福州华林支行客户经理)给予警告; 3. 对林日捷(时任兴业银行平潭分行行长)给予警告; 4. 对潘华(时任兴业银行福州福兴支行副行长)给予警告; 5. 对陈冰(时任兴业银行福州工业路支行客户经理)给予警告; 6. 对刘燕珍(时任兴业银行福州工业路支行客户经理)给予警告。 此次处罚体现了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提醒各银行机构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加强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