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国弹性退休制度正式迈入实施阶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及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详细阐述了弹性退休的办理流程、养老金领取规则以及职工权益保障措施,并对优化社保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我国将从2025年1月1日起,用15年的时间逐步调整法定退休年龄。具体而言,男职工的退休年龄将从60周岁延迟至63周岁,而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则分别从50周岁和55周岁延迟至55周岁和58周岁。
弹性退休制度的核心在于,自2025年1月1日起,职工在满足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后,可以自愿选择提前退休,但提前的时间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原先法定的男女职工退休年龄。这一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国退休年龄制度从刚性节点向弹性区间的转变,赋予了职工更多选择权。
根据《暂行办法》,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将从2030年起逐步由15年提高至20年。对于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需满足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的最低缴费年限;而选择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则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的最低缴费年限。例如,一位男职工若在2031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时最低缴费年限已提高至16年,若他选择2029年提前退休,则需满足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
在办理弹性提前退休时,职工需在选择的退休时间前至少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这一规定旨在确保退休意愿的真实性,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充足的人员安排时间。同时,弹性延迟退休期间,若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对于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
在养老金领取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单位应在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审核通过后,职工将从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为保障职工权益,用人单位不得违背职工意愿,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各地经办机构已准备就绪,将简化程序、优化流程,为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退休服务。
社保经办机构将逐步开展退休提醒服务,主动对接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前告知办理退休手续的流程和渠道。同时,各地还将逐步推开退休预先服务,提前受理临近退休人员的相关业务申请,方便参保人了解自身的参保缴费情况,确保退休手续顺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