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人财经】11月14日消息,最新报道称,一起涉及手机购买的法律纠纷引起了广泛关注。据悉,张某通过A公司旗下的网购平台中的B店铺购得一部手机,并在签收当天激活并下载了其工作所需的软件。然而,随即发现该软件存在闪退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针对问题,张某与B店铺客服联系,希望能够退货。然而,客服人员却以手机已激活为由拒绝了退货请求,表示仅在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支持退货。面对此情况,张某将A公司和B店铺告上法庭,要求退款。
经过法院审理,裁决认为B店铺在销售手机时未充分提示消费者不能退货的情况,导致了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尽管B店铺在商品展示页面上标注了“7天无理由退货”,但关于“已激活的数码产品无质量问题,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的提示设置位置不显著,消费者难以注意到。法院指出,B店铺未尽到主动提示和设置明显确认程序的责任,故该格式性条款不适用于此次交易,B店铺无权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法院同时指出A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并非买卖合同一方,未对消费者做出更有利的承诺,也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终判决结果为,在生效十日内,B店铺需退还张某货款,而张某则需在同期内退还手机,运费由张某自行承担。这一判决引起了社会对于电商平台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广泛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