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成功!ST公司造假,102名投资者获赔偿

   发布时间:2024-11-05 21:04 作者:柳晴雪

投资者诉*ST同洲(002052)又有新进展!

据*ST同洲11月5日晚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显示, 深圳中院对涉及殷关顼、姚丽华等102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向殷关顼、姚丽华等102名投资者赔偿损失513.6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88万元。准许投资者李聚省等5名投资者撤诉。

回溯前情,*ST同洲于2019年10月15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3月8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年7月8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彼时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ST同洲存在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虚构销售收入等三个方面。

例如,在虚构销售收入方面,2015年3月,*ST同洲向深圳市安迪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健之康科技有限公司虚假销售已全额计提资产减值的呆滞存货,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1254.3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1254.35万元。

2015年12月,*ST同洲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华光同创科技有限公司虚假销售呆滞存货,导致同洲电子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2920.0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2920.05万元。

综上,*ST同洲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1.1亿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4203.44万元,分别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净利润的6.31%、164.17%和6.89%,并导致*ST同洲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ST同洲披露的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ST同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有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ST同洲曾于2024年5月23日公告,公司已收到多名投资者诉讼立案材料,法院对部分投资者诉讼案件已作出一审和二审判决,已收到法律文书的诉讼案件,公司已经根据法院已判决案件的赔偿责任认定情况计提了预计负债,如果后续提起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增加,公司的相关预计负债也将会进一步增加。

*ST同洲2024年9月2日晚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深圳中院已受理117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

据*ST同洲11月5日晚最新公告,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披义务。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及仲裁事项。

校对:刘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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