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发布《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境内责任人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14 20:11 作者:李娜

《暂行规定》明确,境外持有人在药品首次进口销售前,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向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指定的境内责任人,并上传指定境内责任人的授权材料。境外持有人变更境内责任人的,自授权书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向变更后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更多>同类内容
全站最新
热门内容
本栏最新
 
智快科技微信账号
ITBear微信账号

微信扫一扫
加微信拉群
电动汽车群
科技数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