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遭监管警示:投行业务个别项目保荐费收取过低,被指存在不正当竞争情形

   发布时间:2024-11-16 06:21 作者:朱天宇

11月15日讯(记者 王婉莹)今日,浙江证监局连发两张罚单,指向浙商证券(601878.SH)投行业务。

监管指出,经查,浙商证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个别项目存在保荐工作独立性不足,未有效督促发行人如实披露历次聘请保荐机构情况,部分尽职调查工作履职不到位,立项环节对项目重要风险点关注不足,内核环节未充分关注项目组对内核委员问题答复的事实依据等情况;还存在个别项目保荐费用收取过低,存在收费显著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的不正当竞争情形。

由于上述情况违反了多项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监管罚单中少见提出了低价竞争问题,引发市场讨关注。按照相关要求,保荐机构从事保荐业务应当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与风险责任,合理确定报价,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

另一罚单则指向浙商证券旗下保荐代表人李婧晖、王一鸣,两人在保荐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星星冷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部分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未有效督促发行人如实披露历次聘请保荐机构情况、工作独立性不足。上述情况违反了多项规定,浙江证监局对李婧晖、王一鸣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事实上,今年四月,李婧晖、王一鸣已因相同问题被罚,被予以3个月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上交所指出,李婧晖、王一鸣作为浙商证券指定的浙江星星冷链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存在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包括保荐工作缺乏独立性,未如实说明历次聘请保荐机构的情况,尽职调查履职不到位等。

记者梳理发现,该事件的起源可追溯至2017年,彼时浙江星星冷链与平安证券签订综合协议,后因平安证券被暂停保荐资格,公司转而与浙商证券签订了辅导协议及保荐协议,平安证券原项目负责人李婧晖也加入浙商证券,和王一鸣一起被指定为项目保荐代表人。

然而,浙商证券项目组进场后,平安证券员工仍多次担任项目协调会中介对接人,并作为主要分工参与人员参与招股说明书撰写、反馈问题回答等工作。根据平安证券员工在发行人处的报销记录,在浙商证券项目组进场后,平安证券的7名员工仍在发行人处工作合计约205天。

上交所认为,浙商证券承接发行人项目后,利用平安证券员工履行保荐职责,未能保证自身职责履行的独立性。上交所现场督导发现,浙商证券在尽职调查等方面履职不到位。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李婧晖、王一鸣作为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从最新业绩来看,今年前三季度,浙商证券实现营业收入118.96亿元,同比下降5.75%;归母净利润12.65亿元,同比下降4.92%。( 王婉莹 wangwanying@lanjing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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