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公司29日起被“ST”

   发布时间:2024-10-27 20:02 作者:沈瑾瑜

浩丰科技主营业务是向大型客户提供从基础设施到业务应用的综合解决方案,业务主要聚焦在数字金融、大型企业数字化转型、数智安全、酒店传媒等业务领域。

2023年12月26日,浩丰科技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4年10月25日,浩丰科技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浩丰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浩丰科技与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华航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中电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航空管系统装备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开展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上述业务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浩丰科技在上述业务中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浩丰科技未正确核算上述业务,涉嫌虚增2020年度营业收入7312.85万元,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11.43%,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北京证监局认为,浩丰科技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相关的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30日,浩丰科技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和更正后的2020年年度报告,主动更正相关财务数据。

北京证监局指出,李继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将案涉资金融通业务引入浩丰科技,并负责具体实施,故意隐瞒业务实质。高慷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申畅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未充分关注案涉资金融通业务的商业实质。上述三人均对浩丰科技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相关规定,李继宏、高慷、申畅是浩丰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浩丰科技、李继宏、高慷及申畅均积极配合调查,其中浩丰科技、李继宏及申畅出具认错认罚书面意见。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继宏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三、对高慷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四、对申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浩丰科技表示,公司将进一步规范运作,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运营风险,确保合规。

校对:廖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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