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的一起因劳动纠纷引发的案件中,一名员工因老板的冲动言辞而遭遇了职业生涯的重大转折。故事的主人公彭某,自2012年起在上海某公司担任综合管理部经理,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5月的一个工作会议上,彭某与老板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情绪化的老板在争执中脱口而出,让彭某“滚”。这一言辞激怒了彭某,导致他在此后的半个月内没有再到公司上班。6月9日,公司正式通知彭某,因其长时间旷工,决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彭某对此并不买账,他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包括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在内的多项费用,总计18.2万余元。仲裁结果并未让彭某满意,于是他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过一审和二审的激烈辩论,法院最终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二审判决中,法院指出,在彭某离开公司的那段时间里,公司并未要求其到岗,也没有因其未到岗而采取任何措施。甚至在5月22日,公司与彭某沟通时,也并未要求其返回工作岗位。5月29日彭某与妻子一同前往公司,希望恢复工作时,老板的态度也模糊不清,没有明确指示彭某是否需要上班。
基于这些事实,法院认为,彭某未提供劳动并非出于其个人意愿的旷工,而是由于公司指令不明所致。因此,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彭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98万元。
类似的情况并非个例。在福州,一位工作了25年的老员工李某也因与上级主管产生分歧而遭遇不公。李某被安排独自在会议室熟悉工作职责和员工手册,期间全程玩手机,未翻阅文件。公司以其违反《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为由,对其作出书面警告处分,并最终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申请仲裁并胜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仍维持原判,判决公司向李某支付赔偿98.2万元。
在广州,也有一起类似的案例。员工阿梅因拒绝调岗至流水线工作而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阿梅申请仲裁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赔偿金,仲裁部分支持了她的请求。然而,公司和阿梅均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公司滥用用工自主权,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公司向阿梅支付工资及赔偿金共计16.45万元。